年滿65歲就一定要退休?勞基法修正:勞雇可協商免「強制退休」,雇主若差別對待最高罰150萬
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勞工年滿65歲者,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將原本的協商明文列為法律。勞動部也同步提醒雇主,不得對經協商延後退休勞工有差別對待,否則最高可依法令處新台幣150萬,期望藉此讓勞雇雙方都更進一步獲得屆退人員的保障。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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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健康、且有持續工作意願的中高齡資深工作者持續貢獻所學,立法院會日前正式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的修正草案,當中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一旦勞工年滿65歲者,若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勞動部在新聞稿當中指出:本次之條文修正,代表社會各界對於高齡者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支持。
勞基法修正案立院三讀!勞雇協商後得延後65歲強制退休年齡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但原先其立法意旨,是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可是容易被誤解為「一旦勞工年滿65歲,雇主即可強制要求其退休」。
為了讓規範更明確,因此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新法將直接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原本習慣的「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因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年5月15日初審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全案經審查會討論後完成初審,並於113年7月15日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滿65歲勞工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此舉意在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得以續留職場、傳承經驗,另一方面也讓有意願、期待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被視為對勞雇雙方在屆退年齡時都能獲得進一步保障的修正。
【補充說明】修正前的《勞動基準法》第54條
1.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2.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得對延後退休勞工有差別待遇,最高可罰150萬
此外,勞動部也在新聞稿中同步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這邊所強調的「差別待遇」,不只是言語和工作分配上,還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
因此,在修法過後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補充說明】《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
1.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2.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退休不等於資遣」!不合意仍應依規定辦理退休
此外,勞動部也在後續的新聞稿中特別澄清,有部分媒體報導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需要特別說明:「退休與資遣係不同制度」。
勞動部指出,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係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至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54條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即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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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修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
除了上述兩項之外,本次立院三讀修正的相關條文,也包括《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部分條文,希望能進一步確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
根據多家媒體報導指出:現行的《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但這項就業計畫雖已訂定在施行細則之中。不過,為確保就業計畫讓勞雇雙方了解,建議仍將施行細則中的就業計畫直接入法,因此將考量現實狀況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劃需求,增列1項「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的就業計畫,即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準備,三讀條文也規定,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
【補充說明】《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2.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勞動部最後也進一步説明,因《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
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期望能和工作者、企業共同打造美好團結的「職場共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