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及對象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 非自願離職情形如下:
-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情事離職。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補助金額
- 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 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申請方式
【先】辦理失業認定,【後】辦理失業給付:
- 申請人需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檢附相關文件,親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 經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完成失業認定。
- 再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申請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本人非自願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詳細申請辦法及諮詢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認定與給付》